公告〔2025〕80號
根據《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5年第1號)規定,經研究決定,我省種畜禽(含種蜂)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、設區市、縣(市、區)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部門分別負責審核發放。具體核發權限范圍為:
一、從事家畜卵子、精液、胚胎等遺傳材料,祖代及以上種畜禽生產經營(含品種純種繁育)的單位和個人,以及從事種蜂純種繁育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,向省
畜牧局申請,由省
畜牧局審核發證。
二、從事父母代種畜禽生產經營(含品種純種擴繁)的單位和個人,以及從事種蜂純種擴繁及其他繁育方式的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,向所在地設區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部門申請,由所在地設區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部門審核發證。
三、從事商品代仔畜、雛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,向所在地縣(市、區)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部門申請,由所在地縣(市、區)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部門審核發證。
四、從事多種生產經營類型的同一養殖場,該種畜禽(含種蜂)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,依據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(含種蜂)最高代別,向負責審批該代別(繁育方式)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部門提出申請,由該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部門核發,實行一場一證。
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起執行。12月15日前已受理的申請,由受理單位繼續負責辦結。山東省畜牧獸醫局《關于印發山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格式的通知》(魯牧畜科發〔2010〕42號)、《關于印發山東省種畜禽場評審辦法的通知》(魯牧畜科發〔2010〕43號)、《關于印發山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驗收評審規范的通知》(魯牧畜科發〔2011〕10號)同時廢止。
2025年12月12日